2011年6月22日,国家旅游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赴台个人游细则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笔者在该通知中发现,对于赴台个人游户籍及天数的限制与之前旅行社透露的相关情况一致,但关于财力证明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该通知规定,赴台个人游第一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厦门市。这三个城市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居民,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同时,通知中指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湾方面的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
在办理赴台个人游手续方面,通知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委托本城市的赴台游组团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和办理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
而对于游客需要提供的财力证明,该通知中只规定“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据旅行社人士介绍,细则发布后,赴台个人游的财力证明与之前执行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区别。仍然是房产证、2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4.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55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年薪证明三选一。“目前并没有收到任何更改此项政策的通知。”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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